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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伍不褪色 法院里的“特种兵”——记昌乐法院法警大队李建军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20年06月30日

    在法院里,有这样一群人。他们不穿法袍穿警服,不戴法徽戴警衔;他们维护着审判执行秩序,保障着司法的权威。他们就是司法警察。

    李建军,2003年10月转业到昌乐县人民法院工作,17年的法院工作,早已实现了从“兵”到“警”的蜕变。他先后在政治处、法警大队任职,现担任法警大队政委(主持法警大队工作)职务。近年来,他6次被法院评为优秀干警,连续5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,2007年被评为全市法院先进个人,2009年法警大队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。

   坚持学习,提高素质该同志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,不断增强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认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,保持革命军人的政治本色,坚持公正司法、司法为民,努力做一名忠诚、干净、担当的法院干警,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。每年所记的学习笔记都在3本以上,心得体会10篇以上,字数超过15万字,有效地提高了思想政治觉悟、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。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,努力提高业务素质。牢固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,坚持“用什么、学什么,缺什么、补什么”的原则,充分利用业余时间,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,努力向书本学、向实践学、向身边的同志学。

    爱岗敬业,认真履职法警大队承担着法院执行工作,他深知法院执行工作是全党全社会关注的热点,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。在执行过程中他认真贯彻“和谐执行”理念,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,制订切实有效的执行方案。去年,在执行昌乐某门窗工业公司与张某某工程纠纷一案时,现场被被执行人门窗工业公司的员工、亲属以及不明真相的群众围了个水泄不通,强行阻止执行人员执行案件。面对此种情形,李建军同志冷静面对,没有与闹事工人发生激烈冲突,而是反复宣讲法律,稳定了众人的情绪,并对带头闹事的人依法实施拘留措施,使事件得以平息。去年,法院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赡养一案,法院判决张某某的子女每月每人给付100元的赡养费。在执行中,他了解到张某某与其子女因家庭琐事反目成仇,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。为使七十余岁的张某某能安度晚年,又能消除母子之间的仇恨,他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苦口婆心地进行教育疏导,最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每月按时将赡养费送到张某某手中,使张某某晚年生活有了着落。作为法警大队的主要负责人,他认真履行职责,全力做好押解、看管、值庭等工作,有效地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。据统计,法警大队去年出动警力1200多人次,共协助执行局和其他庭室执行案件130起,拘传、拘留128人次。保障刑事庭审728件808余人次,协助中院执行死刑三次。其中,在保障李某某茂、刘某某等涉恶势力犯罪集团重大庭审活动,以及协助保障潍城、昌邑等其他辖区法院的涉黑涉恶案件庭审,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,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,圆满完成了庭审保障任务。

    廉洁自律,秉公办案。李建军同志认为,“作为一名执行工作人员,一旦在金钱面前产生非份之想、迈出非份之步,那就失去了做一名执行工作人员的资格。”在他17年的法院工作中, “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”,是他时刻警示自己、要求自己的主要方法。日常工作生活中,他坚持从现在做起、从小事做起、从点滴做起、从管住自己的手脚做起,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操守,严格执行“五条禁令”和“五个严禁”,面对当事人请吃、送礼,他都做到严厉拒绝,该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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