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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35
来源: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  发布时间: 2025年05月20日

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

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7)鲁0306执278号

   申请执行人:孙金春,男,1968年10月1日出生,汉族,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航东生活区88号楼2单元202号。公民身份号码:372929196810010919。

   被执行人:刘长青,男,1965年10月27日出生,汉族,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站北路23号2号楼1单元502号。公民身份号码:37230119651027071X。

   被执行人:赵同梅,女,1966年6月10日出生,汉族,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站北路23号2号楼1单元502号。公民身份号码:370306196606101021。

   被执行人:宋业彬,男,1967年12月28日出生,汉族,现住淄博市周村区顺河街20号院4号。公民身份号码:370306196712280553。

   被执行人:马莉,女,1980年2月19日出生,汉族,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西陈村楼区四号楼一单元402室。公民身份号码:370306198002192523。

   案外人:刘静,公民身份号码:370306199107130542,与案件关系:系被执行人赵同梅女儿。

   向案外人刘静发放案款金额:人民币陆仟元整 (6 000.00元)。

   发放原因:因向被执行人赵同梅过付生活费,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悉数冻结,特委托其儿子刘静代为领取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有关要求及案款管理规定,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:

   公示期限3日:自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8日

  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。

  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:电话:0533-6196397 邮箱:zcqfyzxj@163.com 举报电话:0533-6196131

  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: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5号

   特别提示: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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